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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权案研讨会全场实录
作者:    来源:新浪收藏    日期:2011-06-24

姚辉:谢谢杨老师,谢谢到会各位,我也想强调一点我会铁面无私公正执法,我今天还是严格执法,我到点提醒一下,前面的部分抓紧时间,后面还有自由讨论阶段。另外原来安排上面杨立新教授第一个发言,他刚才说他不想作为主办单位讲的太多,他认为应该让来的各位嘉宾和专家们多讲,所以他可能放到后面,他还有总结、自由讨论可以说。咱们顺序往下,接下来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发言。

王松苗:这个案子大致我看了一下,第一个感觉这个案子可以讨论点不是很多,没有有多少争议的东西。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一个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个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第一个要有对象,第二个要有观点,第三个方法怎么说,相对应有三个东西,事实、意见与情绪。判断这个案子,个人游三个东西,第一个评论的依据,他的事实是不是可信,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诚实评论是不是有诚意,评论的情绪一不是把握适当,没有侮辱。第二个判断基本一致,不会有大的争议。这里面最难就是第一个,评论依据是不是可信,第三个评论依据怎么把握,有没有侮辱。我自己把评论的依据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个已经传播自然规律,还有社会公里、社会现象。第二个媒体公开传播的事实。第三个没有传播但是足以确认的信心,包括传言等等,就是本案的情况亲眼所见的事实。昌平法院判决,我之所以有一些看法,不是因为它的论证部分,而是因为它判决里面没有拔十失和意见分清楚,只是说了一句贬损性语言,任何评论都有贬损性,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与这个案子有关的案子杨小民诉朱良配的案件,这个人图书大赛买书,买了以后发现诗没有几本,所谓的诗人获奖自己拿钱买出来,我到图书市场买书根本不存在书脱销的问题,结果那个人不相信了,这样就打官司,一审法院认为你这个不行,你自己判定事实要举证证明。这个案件也是这样的,你说郭庆祥范曾书和画要不要证明,这个事实证明,后面评论就是情况表达的问题。一审法院总体上认为讲不规范,会使读者对这本书出版甚至是否符合鲁迅文学奖评价提出质疑。所以这种情况下他认为第一你事实依据不存在,第二个描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赔偿7万元,在报刊上赔礼道歉。这些东西讲来讲去属于文学评论中正常文学批评,主观上没有伤害他的故意,但是二审也认为用一些用词方面不当精神抚慰金2千块钱,前面做了一些道歉。两个判决一比一审超过评论的范围,二审属于正常文艺批评的范围,涉及到我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评论的公正性问题。诉新闻出版报的过程中,于教授说钢铁怎样炼成这篇文章,余一中教授文章比较左,说这本书非常糟糕,炼出一堆废铁,定义就是向左,这个教授新闻出版报和作者说反对超出正常学术范围,也给他上纲上线,坏有政治目的和怀有自己狭隘眼光。在这个案子判决当中探井普罗区法院发表动机是欢迎读者讨论,并没有伤害作者的动机。把意见和事实分十分清楚以后,名誉权变成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置换非常简单的问题,那个是事实,那个是意见,法律不需要意见对与错,意见对与错道德来评判。法律证明事实是正确,一审判决涉及到第三个问题就是情绪化表达问题,到底表达了什么程度,才可以不获得侵权,国际上有一个公正的原则,对于夸张不符合逻辑讽刺挖苦讨论有合理性受到保护。中国有一个难以区分的东西,什么是侮辱,这个词不太好把握,我们看看辞典里面好多东西也还是不一样,去年徐老师搞的一个研讨会,德国是禁止谩骂评论。举个例子,有一个人把作家海因里希侮辱了,文章批评作者作品的话,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说本人是无知无知毫无才华,跟文章内容没有关系,我推定你有伤害那人名誉的故意。这个判决跟我们国内一些很多判决比较起来非常有意思,李国民一会儿会讲,我们国家在关于使用什么样的词才不构成侮辱的时候是大相径庭,有的说恶霸、妓女都没事,有的稍微批评就不行,这个判决不一样,情绪把握非常难。一审认为使用贬损这是远远不够的。

姚辉:可以看出来王教授事前做了很好的功课,我不忍心打断他。

徐迅:我看了案件判决书,判决书的总的来说这个判决说理部分非常的简单,如果案件还是两个被告,第一被告就是郭庆祥发表激进评论的作者,涉及到侵权评价是280多个字,分成两个观点,我针对其中一个观点,我觉得可能是不是判决里有一些说法是有一些误解了。

首先,是不是报道的文章,文章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是侵权,这个逻辑不能成立的。名誉权制度保护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果媒体文章或者报道这个人做了一件事,而这件事本身会导致他在一部分人当中评价会有降低,甚至也导致他痛苦,但是这个结果是不是公正的呢?如果确实做了一件事,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个降低就是公正的。法律保护是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因此评论或者批评所依据的事实特别重要。事实是不是存在,如果确实存在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的话,那么社会评价的降低本身就是公正的,法律不是保护这种不受批评的权力,而是公正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否则的话所有政党新闻批评都会导致人的社会形象降低,也会被受批评者带来痛苦,是不是都导致侵权,这样侵权法就是不对了。

第二个,是不是文章用使用贬损文字就构成侵权。中国语言文字这么丰富,什么词语在艺术评论中出现,什么样不能出现。第一个是不是侮辱人格,第二个要看上下的语境,如果一片评论文章指出事实存在,评论者针对这样客观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还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评论即使有一些尖刻,有一些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更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不会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在这个判决里指出几个形容词,这样贬低形容词,我同意王松苗的意见,这样形容词降低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这是远远缺乏逻辑的论证,是完全不够的。

还有一个观点,观点是不是可以成为制裁的对象。退一步说发表文章的郭庆祥,他确实对范曾诗书画人格作出负面的评论,这是观点和意见。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同样针对流水线作画范曾学生认为这是精湛艺术,这是大艺术家必由之路。郭庆祥认为是毫无价值的礼品画,所谓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某人获得了盛赞无数如日中天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1%甚至就是他一个人的观点,他也有权力表达,我们是可以评价某一种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确实不能轻易给人戴上错误或者侵权这样的帽子。因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如果比如说谁的地位高、权力大或者有智力或者金钱多,谁就是真理当然代表,我们人类这种智慧和追求真理的思想,就变得毫无价值了。所以对于批评意见的反驳,最好的办法是论战,就是发表意见反批评,我就说到这儿。

张千帆:这个案件也确实是非常有意思的,就目前来看我们也会对侵权案件进行系统研究。这个案件和提到的案件来看,法院提到事实和观点、意见、见解区分不是很清楚。国外是诽谤法,目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都有一个错误的方面。某一个陈述是错误就是有一个正确的版本,一定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区分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我们知道在哲学上常识是什么特?只有事实才有正确和错误判断标准,人的观点都是个人的,我喜欢什么你不喜欢什么,这不能强。徐教授也提到,事实真相是唯一的,但是人们基于真相所作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是多元的。既然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判断我们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能把某一个立场当做法律来强加全体人身伤呢?这个立场正确依据又何在,观点和评论不可能客观的,我觉得讨论这些问题的前提,要分清楚事实依据、评论和意见。

当然这两者之间有时候不是太好区分,德国有过一个案件,社会民主党把基督教民盟候选人称之为欧洲纳粹党,结果被起诉。德国法院按照事实和价值之间区分判决,这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决。欧洲纳粹党部存在,没有这个党,也许在德国也写纳粹党,欧洲大陆没有。社会民主党在攻击对方贴上一个道德标签。我们知道纳粹是坏的,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决。在这儿看他们讲这些话,有的话可能可以构成事实判断,比如说画人物画是连环画放大,画几个主人都有复印似的东西,人物造成大同小异。这一类判断是不是事实判决,还是带有价值的成分,或许是两者的混合,这都有探讨的余地。也许画家可以站出来讲,他画的画千姿百态,不是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可以有效反驳对象。前提是建立一个区分,关于负面评价,正如我们没有什么权力对坏话,没有什么义务说好事,我就是负面评价,比没有权力把我带向法庭。我说的某一件让你不属实的事实,而大家都可能会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之上对你作出负面评价那是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下法院澄清真相,这也是有法理上的基础。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即使这个事实是错了,在这儿是不是当事人说这个话是不是可以被允许,也要看情况而定。在这儿当事人是不是一个公众人物,这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在法律上相应有所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言论就很有影响,我们看到韩寒博客不得了,他说一句话接受到比一份报纸还要多,即便对他有不实的报道或者某些言词,他完全可以通过辩论的形式,为自己辩护。能够有效位自己辩护,法律就没有必要干涉。这个案件判决取决这好几个因素,最后一点还是要落实到我们保护是名誉权,首先要考虑名誉权有没有受到侵犯,作者作品销量会不会因为这个评论而降低,如果报道的事实是不客观或者不公正的。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所说这句话到底是自己的价值判断,还是客观事实。另外一方面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也包括画家本人社会的知名度,他自己的话,法院审查案件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才能够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我们在这样考虑到不同价值之间相互冲突,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保障,但是可能在当今中国是不是更加重要的是我们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说法院判决导致美国沙利文案的效应,对中国社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我先说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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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范曾,郭庆祥,侵权,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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