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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艺术产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西沐    来源:    日期:2010-07-23

产权问题一直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产权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问题,一直是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从物质形态的产权到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到文化产权,从文化产权到艺术产权,产权理论一直沿着具体化、深入化,以及与时代同步的态势发展着。艺术产权作为一个新兴的产权形态,已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出现在我们面前了。因此,如何认识与拓展有关艺术产权的发展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与业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艺术与艺术产权

艺术产权是一种界定建立在艺术稀缺性资源利用方面地位的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关系。艺术产权是一种社会制度安排,是一种建立在艺术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权力诉求。产权理论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并难以长久维系的社会。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运营形态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二是专有性,它是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三是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四是可操作性;五是乐意接受性,即既有需求的推动,又有偏好的驱动。

艺术产权的形态,通常有实物形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权益形态,包括股权形态和债权形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艺术创造形态,以及精神消费形态四个方面。艺术产权的实物形态对应的是资产市场,权益形态对应的是权益与债务资本市场,艺术创造形态对应的是创造力资本市场,精神消费形态对应的是精神消费资本市场。可以说艺术产权市场涵盖了艺术资产交易市场、权益资本交易市场和中、长期债务资本交易市场、创造力资本交易市场及精神消费资本交易市场。当然后两种市场不一定会独立存在,在一个历史阶段,可能会融合在前面两个市场的过程之中。

艺术产权将为艺术经济构建一个新的完整的产业链条。其中,链条上包括“艺术家—画廊—交易商—交易所—投资人”五个产业节点。这个链条在艺术经济规律的驱动下,会不断地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向着更加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不断发展的中国艺术产权事业,是建立中国艺术品市场中心定价原则的重要基础与前提,也是强化中国艺术定价能力,把控自己的定价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发展中国艺术产权事业不仅关系到艺术的发展前途,更关系到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的命运。中国文化的影响力将随着中国艺术中心定价原则的建立,以及定价能力的强化而不断走向世界。

二、艺术产权的理论背景

20世纪80年代后期,西方“产权学说”被引入中国。9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进入了产权研究的高潮期。这一期间,学者们对产权的定义、产权的内容、产权的客体、产权的主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西方“产权学说”的价值等基本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但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于产权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没有一个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只有以下几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他们能帮助一个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诺斯指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阿尔钦则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上述定义都是从一个方面指出产权的内涵。菲吕博腾及配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给出了较为全面的定义:“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性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由此可见,艺术产权是一种界定建立在艺术稀缺性资源利用方面地位的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当然这种特定是强制性的,这种关系也是制度性的安排。

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搜集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这是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还有“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了解他们是否遵守合约条款,当和约签订者不承担他们的义务时,强制执行合约,并发现所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费用”,这主要是交易活动进行时所发生的费用;“利用价格机制也存在其他方面的成本,”这主要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另外,还有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企业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的费用,等等。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学派”认为:“科斯定理的核心即为交易费用”。

马克思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产权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这充分地印证了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科学性所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偏重于微观分析和效率分析,对于在既定的社会产权制度下,如何具体、定量、微观地去思考一些产权关系的经济和法律现象更具现实性、生动性和实用性。

围绕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四大瓶颈所展开的“攻坚”已获得深入地进展。首先,以资产评估及资产化为核心的中国艺术品资本市场的发育与发展已有所突破;其次,以征信体系为核心的中国艺术品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已引起了业界广泛的重视与关注;第三,以市场主体的发育与发展为核心的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已逐步被纳入到各级政府的议事视野,其中,关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第四,以审美文化重建为核心的中国艺术品市场环境建设也日益引起了学界、政府及藏界的热议与关注。艺术产权制度是指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艺术资本论(沿着艺术资本与人力资本、艺术品科学和艺术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展开的理论)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设计与理论架构。

三、艺术产权内涵与架构

艺术产权具体的制度构建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创作者个人或是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艺术产权的运行;客体即艺术资源,包括作品、活动、理念、要素等,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艺术形式与活动;其基本内容包括署名权、艺术消费权、艺术发展权、艺术使用权,以及获得收益权。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艺术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艺术自足权为艺术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艺术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艺术发展权即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艺术的权益,这其中的重要一个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分享;使用权即艺术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艺术消费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录像、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艺术,也包括利用艺术形式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展演或其他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获得收益权即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时,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艺术增值权益,即艺术在传递与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新的价值增值的收益。

关键字:艺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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