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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艺术展海报立闹市惹非议
作者:全杰    来源:《广州日报》    日期:2012-07-25

“全身裸露的女人,半弯着腰,转过身子翘起臀部……”这样性感撩人的画面,出现在市中心繁华地带某人体艺术展的大幅广告海报上,其尺度之大引起市民的争议和侧目。不少市民认为海报已经超出了艺术本身,带有淫亵和性暗示的味道,建议监管部门取缔该广告。

商家则解释广告是从艺术出发,只为展览做宣传。广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海报本身可能未通过工商部门登记审批,将会介入调查。

连日来,记者接到不少市民报料,反映流花路锦汉展览中心门前的裸女广告。昨日,记者来到此处,在200米开外,就看到了该海报。据悉,海报内容为展览中心7月18日至8月3日的某人体艺术作品展,内容颇为“惹火”——为多幅全身裸露的女人的油画作品,且图中女子做出各种姿势,长约4米,宽2米,被挂在了展览馆门口显眼位置,正对流花路和中国大酒店。

市民侧目争议声声

记者在海报前驻足观察了半小时,发现路过的市民看到了海报后,都会减慢步伐定睛多看几眼。而带着小孩上街的苏女士在望了一眼广告后,故意遮挡着小孩。“这也做得太露了,小朋友看到影响不好。”苏女士直言“无法接受”。

另外一位市民刘先生则表示,理解展览机构挂出海报的用心,“但也要注意影响,要照顾大多数人的感受。”

展览方:广告并无不妥

记者就该海报询问了展览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方回复称,广告只为宣传中心某人体作品展览,因为是艺术作品展,“感觉没有什么不妥”。记者之后联系了展览的主办方,主办方负责人也表示,该海报只是一种正常的广告海报,不涉及淫秽宣传,希望市民能用艺术的眼光看待。

不雅广告较难认定?

据悉,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内容”。不过,实际操作中却对某些含有不雅意味的广告难以界定。监管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淫秽”定义下量化标准,在法律上存在“真空”,这给了一些广告商“打擦边球”的机会。

“一些广告容易产生误导、带有色情视觉,但广告商往往解释为创意内容,甚至推托为艺术创作,意图混淆概念,影响执法。”

工商:海报有违道德风尚

广州市工商局有关监管负责人表示,锦汉展览中心门前的这幅极具争议的裸女广告海报本身可能未有通过工商部门登记审批。

对于裸女广告海报的具体定性问题,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该海报是否涉及淫亵和不雅问题,将会介入调查。”

关键字: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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