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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案终审郭庆祥败诉
艺术批评边界在哪里成关注焦点
作者:王宏伟    来源:《新华日报》    日期:2012-01-06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昨天,郭庆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我不会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

今年6月7日,一审判决认定,郭庆祥在上海《文汇报》上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以作品说话》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判决郭庆祥向范曾道歉并赔偿。而文汇报对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过失,但不构成侵权。

之后,郭庆祥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均表示不服并上诉,终审法院认为,郭庆祥文章依据的基本事实是“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文章将对作品和创作方式的评价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构成名誉侵权。而文汇报应该对见报文章进行审核,但不宜苛求报刊对文章是否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故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按法律规定,郭庆祥应在终审判决10天内履行道歉和赔偿责任,但郭昨天对媒体声明,称范曾的作画方式是把自己当成“复印机”,批量复制绘画产品,是“伪艺术”,而范曾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公众监督,包括行为规范和人品道德,他说:“允许范曾说自己才能‘坐四望五’自封‘大师’,难道我不能批评他‘才能平平’、‘炫才露己’?”

与此同时,双方律师也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郭庆祥的代理律师、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称,名誉侵权有两个要件,一是诽谤,但在庭审中,人证物证和律师辩论表明范曾采用了“流水线”的作画方式,因此郭文并未捏造事实;二是使用侮辱性语言,而法庭只认定郭文采用了“贬损性”语言,而文艺批评必定要使用贬损性语言,否则就成了赞美和吹捧。贬损性不完全等同于侮辱性,这样的判决不恰当地划分了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会对今后的艺术批评带来负面影响。

而范曾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芳则认为,郭庆祥的文章已经远超出对范曾成就和创作方式的评价,不再是评判艺术而是贬损范曾的品质和人格,这是非常明显的事实。而“流水线”作画在法律上无法界定,因为所有的画作并未由人代笔或机器加工,全部由范曾亲自创作,题材相同但画面不同,并非简单的克隆复制。他认为终审判决在侵权事实的认定上太过含糊,尤其是在赔偿金额上。他说:“快开庭时我们才接手,因此不知道范曾起诉时索赔500万元的具体背景,但是判决赔偿7万元明显太少了,我们认为30万元至50万元才合理,因为名誉侵权的赔偿不仅是为了弥补损失,还带有惩罚性质,这时的赔偿金额不光是代表财富多少,更代表着侵权严重程度的认定和对受害者抚慰的力度。”

这场官司的影响还远远没有结束。根据统计,在2011年西泠春拍中,范曾画作全部流拍,2011年秋拍中,北京荣宝推出范曾14幅作品7幅流拍,北京匡时推出范曾14幅作品也有9幅流拍。

关键字:范曾案,郭庆祥,流水线作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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