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西湖品休闲生活,博览知艺术世界”,为使2009(第十二届)西湖艺术博览会的运作能高效、有序进行,西湖艺术博览会组委会常设执行机构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办方)制定实施本细则,并对本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西湖艺术博览会参展艺术机构或艺术家(以下称参展方)都应接受本细则的约束,并与承办方共同严格执行。
一、展会日程:
展览时间: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至11月23日 (星期一)9:00 — 17:00
布展时间: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9:00 — 18:00
开幕时间: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9:30 — 10:00
撤展时间: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16:00 — 18:00
二、展会地点:
中国·杭州和平国际会展中心(杭州市绍兴路158号)展会面积10000平方米,设15平方米 — 60平方米展位138个。
三、参展对象和作品种类:
参展对象: 国内外画廊、美术馆、美术院校、书画院、艺术公司、民间艺术团体及艺术家。
作品种类: 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画、书法、摄影、陶艺等美术作品及民间艺术品。
四、报名方法:
报名时间:即日起接受报名,交付《参展申请表》(可在“西湖艺术博览会”通用网址下载此表)。
截止日期:2009年8月31日。
报名必备:《参展申请表》、相关资料(以便本届西湖艺术博览会艺委会审核)。
参展通知:于2009年9月30日前寄发首批参展通知书。
五、参赛资格和作品审核:
参展资格:参展方应确保《参展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办方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审核后首批获准参展的参展方寄发《参展确认通知书》。一旦发现参展方违反《参展细则》或提供的资料与实际相违背,承办方随时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损失由参展方自行承担,已交纳的所有款项都不予退还。
作品审核:承办方有权要求参展方提供参展计划的详细内容,有权禁止展示不符合组委会要求的作品,并由参展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六、展馆设施:
一楼展厅:展厅高6.3米、展板高3米,木质,每个展位3米×5米、4米×5米,配备长臂射灯8 -10只,商务洽谈桌1张,椅子2把。
升降设备:展馆设自动扶梯4架、货梯2架。货梯载物位尺寸: 5.7米×2.2米×2.4米(长×宽×高)、承重量3吨、货梯门尺寸:2米×2米。
商务中心:展馆内设有商务中心,提供电话、传真、打字、喷绘、印刷、订票、托运等各项服务。
七、展位安排:
展位预订:参展方应当在递交《参展申请表》的同时向承办方预定展位,承办方会尽量满足参展方的预定要求。承办方将综合展位预定情况,并根据展厅的总体布局,对展位安排情况进行调整,参展方应理解和支持承办方所作出不同于预定时的展位安排。
展位确认:承办方及时将展位调整后的情况通知给参展方。参展方如对展位安排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参展确认通知书》后的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办方提出交涉。参展方如接受承办方的调整安排,应在收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付清全额款项。在任何情况下,承办方对参展方的展位都拥有调整权和最终决定权。
八、展位使用:
展位使用:只有当参展方根据本细则规定全额交纳参展费后,才拥有展位的使用权。未经承办方书面同意,参展方不得将自己的展位部分或全部、有偿或无偿地提供给他人使用。参展方不得占用过道及公共场地。除已申请的参展作品外,其它种类的作品不得在展位展出或宣传。违反上述条例者将视为违约,承办方有权撤消其参展资格,参展方已付的所有款项将作为违约金。
九、展位价格和支付方式(人民币):
一楼展厅: A类1200元/平方米B类 1100元 /平方米C类1000元 /平方米
支付方式:展位费以人民币结算。参展方在报名时,应向承办方支付展位费总额30%的预付款,在收到承办方发出的《参展确认通知书》后三天内,付清全额展位费。对于因承办方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参展的,展位费将全额退还申请人;而对于因不接受承办方的展位安排退出参展的,承办方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已交纳的预付款将不予退还。如参展方逾期未交纳应付款项,经提醒仍无支付或提供支付保证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承办方有权将该展位转让他人。如参展方因自身原因,届时未能如期参展的,已交纳的所有款项也不予退还。
付款方式:银行、邮政、现金均可收款单位: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帐号:6234292068159
十、图录制作:
收录标准:承办方编辑16开彩色精印图录一本,收录参展方的机构名称、基本信息、代理艺术家和参展艺术家名单及代表作品等。每个展位(4米×5米)享有二个版面的宣传,以此类推。每个版面原则上只刊登一幅作品。
收费标准:如参展方要求额外增加版面刊登作品,则另行收费,每页版面收取1000元人民币。
截止日期:参展方最迟在2009年9月30日前,将所需刊登图录的作品光盘及相关信息资料,寄交(或通过电子信箱传递)至承办方;逾期未交者,将视为主动放弃图录的版面宣传。
十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参展方提供的图文资料,承办方拥有无偿宣传的义务和权利。承办方将通过各种传媒和互联网资源,向海内外的艺术机构、收藏家、评论家和媒体发送本届展会的情况和参展方的代表作品及相关信息。参展方必须保证参展作品,在展览期间所出售的作品,以及向承办方所提交的一切图文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承办方因此而蒙受名誉或实质性损失,则有权要求参展方为此承担赔偿、诉讼及延请律师等相关费用。
十二、其它条款:
作品销售:参展方在展会上所出售的作品自行定价,参展方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主动交纳相关税费。承办方对参展方所出售的作品不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物品保险:参展方应对自身的参展物品进行相应的财产保险。如参展方不对其物品进行投保,在参展期间所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办方将不予赔偿。
现场保安:展会开馆时间内,展品由参展方自行看管。展会从布展日起到撤展日止,参展人员凭参展证入场,展厅内外配备保安人员昼夜守卫。展会期间,如无承办方颁发的展品离场凭证,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已在展厅内陈列的展品携带出展厅。
现场服务:承办方在现场为参展方提供复印、画框、装裱、布展工具、住宿、翻译、预订返程机、车票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所有服务以《参展确认通知书》的服务细则为准。
十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本届展会在遭受地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以及战争、罢工、群体骚乱、爆发流行性疾病等不可抗拒力的情况下,有权更改或缩短展会日程;承办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所导致或发生的任何责任。
十四、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承办方收到参展方提交的《参展申请书》后,即视为参展方已认同本细则的规定并愿意接受其约束,本细则对承办方及参展方都具有法律效力。本细则具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对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均适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纠纷,当地受理机构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