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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告郭庆祥案一审判决 郭庆祥道歉并赔偿7万
作者:孙毅蕾    来源:《羊城晚报》    日期:2011-06-14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范曾状告郭庆祥案(本报2010年11月27日a15版曾作报道),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郭庆祥当即表示要上诉。而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则表示:一审法院在此案审判日没有通知当事人,而是直接将判决书寄出了事,这违反了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规定。

“作品艺术价值,法院无法判决”

去年秋天,范曾把郭庆祥和《文汇报》告上法庭。他认为,去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先后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画家最终还是要凭作品说话》、《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的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侵害了他的名誉。

郭庆祥文章及官司的焦点,就是“流水线”作画的作品是否是艺术品,有没有艺术价值。对此,郭庆祥坚持自己的看法。“判定一件作品的艺术价值,不是法院能够判决的。按正常的学术标准来定义:真正的艺术品一定是艺术家自身的情感、思想、时代精神以及创造力的体现。而范曾为代表的这种程式化、模式化‘流水线’作业,这些作品是什么?说白了就是人工复印机式的千篇一律作品,一套熟练工的工匠产品,既没有时代精神又没有艺术价值,这些作品与艺术无关。”

他认为,如果让范曾现象继续下去,会导致社会大众审美缺失和偏离;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美术教育,扼杀国内美院学生的艺术创造力,同时,导致艺术品市场出现“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等文化乱象。

呼吁出台文艺批评法规

郭庆祥坚持自己只是在写文艺批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正常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本来就泾渭分明。昌平法院的这一判决,混淆了这一界限,开了一个错误的先例。“我作为一名文艺批评的作者,希望尽快出台文艺批评的法律法规,好让我们掌握其中尺度。”

范曾不愿就本案发表评论。值得一提的是,他曾专门撰文批评吴冠中、黄永玉的艺术创作,用词犀利程度,比起郭庆祥的文章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他在《黄宾虹论》中说吴冠中“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

关键字:范曾,郭庆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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