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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哲学概念……

文/吉尔·德勒兹(Gilles Deleuze)
译/郭峰

在思维领域内,一个哲学概念发挥着若干功能,这些功能本身是由各种内部变量限定的。当然,也存在着外部变量(事物的状态,历史的重大关头),它们与内部变量及上述功能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也就是说,一个概念的消亡并非屈从于人们的意志,而只是因为新的思想领域中出现的诸多新功能将它驱逐出去了,因此,对一个概念进行批判毫无意义,倒不如去建立新功能,发现新领域,进而使这个概念失效。

主体这一概念也也不例外。长久以来,它发挥着两重功能,第一,当共相不是由客观本质,而是由行为事实,纯理性或语言来表征时,它就在这个领域发挥着普遍化功能。就此,休谟标志着主体哲学的一个关键时刻,因为他要求的是行动,而不是既定的数据,当我在说“总是”或者“一定”的时候,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这样,与此相对应的领域确切地说,就不是知识领域,而是作为知识的新的基础的信念领域。当我大胆地说出我所不知道的东西的时候,这种信念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的?其二,当主体不再是一个物或者灵魂,而是一个人,一个鲜活的,有知觉的,能和(我-你)交谈的人的时候,在这个领域中,主体就发挥着个体化的功能。那么,主体的这两个方面,普遍的“我”(“I”)和个别的“我”(“me”)之间是否有着必然的联系呢?即便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难道它们之间就不会有冲突吗,这种冲突是如何得到解决的?所有这些问题一起催生出了所谓的主体哲学,在休谟那里如此,在康德那里亦然,他们对抗“我”(“I”),他们把我(I)视作时间的决断者,将我(me)视作时间中的可决断者)。到了胡塞尔这里,在《笛卡尔式的沉思》(Cartesian Meditations)结尾,相似的问题还会被提出来。

我们能否探寻到新的、能够引发变动的功能和变量呢?多亏了新的空间时间变量,“独一化”这样的功能已经逐渐地侵入了知识领域。这里的独一性(singularity),不只是普遍性的对立面,还指的是这样一种要素:通过将其扩展而接近其他要素从而获得一种连接关系,这是数学意义上的独一性。接下来的趋势是,知识或者信仰被排列或装置这样的概念所取代,后者意味着诸多独一性的发散和配置,这类掷骰子般的发散,构成了一个无主体的超验领域,杂多(multiple)变成了名词:多样性(multiplicity)。而哲学成为关于多样性的理论。重要的不再是真假问题,而是独一性与规范性问题,特殊与普通的问题。独一性功能取代了普遍功能(在新领域内普遍性毫无用处)。这甚至表现在法律领域内:个案或判例这样的司法概念摧毁了普遍性,促进了独一性的扩散,促进了延伸的功能。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概念不需要任何的权利主体。相反,一个没有主体的哲学则有一个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概念。

与此相关,非人格化的个体化类型可能是自我强加的。我们想知道,到底是什么使得一个事件――一个生命,一个季节,一阵风,一场战斗,五点钟——成为个体性的?对于那些非自我或者非人格的个体化,我们可以称为ecceities或者hecceities,进而问题就会产生:较之自我而言,难道我们不更是诸如此类的ecceties?从这一点审视英美哲学和文学,就会发现它们特别有趣,因为他们为“我”(me)找到的意义仅仅是语法构造上的。这个事件就会引发出一系列关于构造(composition)与解构造(decomposition),迅速与迟缓(slowness),纬度和经度,权力和情感(affect)的复杂问题。同所有的人格主义,心理学,语言学相反,他们提出了第三人称,甚至是第四人称单数,非人称化的“它”。 借助于这个“它”,较之“我”和“你”之间的空洞交换,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我们自身和我们这个共同体。总之,我们相信,主体这个概念已经绝大地丧失这样的旨趣:代表前个体化的单一性,代表非人格的个体化。但是,将概念彼此对立从而去确立哪个概念最好,这还不够。我们应该面对这些问题域(概念就是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以便去发现,借助怎样的力量,这些问题才能改变自身,才能要求新的概念构成。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关于主体的论述不会过时,但也因此,我们还有其他的问题要去发现――这要归功于他们――这些问题将我们从“回归”中拯救出来――回归只会表明我们追随他们的无能。在此,哲学的立场同科学或者艺术的立场并无根本的不同。